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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体育大学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学生会章程
发布时间::2018-10-17



北京体育大学附属竞技体育学校学生会章程

 

第一章总则

 

第一条学生会的名称:竞技体校学生会

 

第二条学生会的性质:竞技体校学生会是在竞技体校党委领导和竞技体校团委指导帮助下,代表学生利益独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。

 

第三条学生会的宗旨: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伟大旗帜,坚决拥护八荣八耻,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组织和引导同学向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全面发展,成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跨世纪的“四有”人才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维护广大同学的权益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,是学生们的忠实代表。

 

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:

 

(一)倡导广大同学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基本理论,坚决拥护以胡锦涛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。广泛开展爱国主义、集体主义、社会主义教育,积极倡导文明之风。宣传、贯彻、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提高同学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。

 

(二)坚持以学习、训练为中心,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,“讲文明、树新风”,全面提高文化素质和各种能力。根据广大同学特点,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,引导同学进行社会实践,锻炼和培养学生的“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促进”能力。活跃校园文化,促进同学增长知识,开拓眼界、提高能力、陶冶情操、全面发展,创建文明校园。

 

(三)沟通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的联系,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,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;加强我校师生之间、同学之间的团结,创造良好的学校秩序;加强我校与各兄弟院校间的横向交流和联系,取长补短,不断提高,加强国际间友好青年的交往;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,广开信息渠道,服务于同学健康成才。

 

第五条学生会的组织原则: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。

 

第六条承认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和《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。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。

 

第二章会员

 

第七条在竞技体校正式注册的学生,凡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成为本会成员。

 

第八条会员基本权利

 

(一)会员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 

(二)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各级组织、干部及其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。

 

(三)会员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团体的权利。

 

(四)会员在本会内外受到不正当待遇时,有权请求本会保护、帮助和解决。

 

(五)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要求。

 

第九条会员基本义务

 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、法规,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,遵守本章程。

 

(二)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,支持各项工作、决议,努力完成布置的各项任务。

 

(三)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和纪律,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。

 

第三章组织和权限

 

第一节竞技体校学生代表大会

 

第十条竞技体校学生代表大会(简称学代会)是本会最高的权力机构,施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大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。

 

第十一条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如因特殊原由不能召开,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,经竞技体校团总支同意,报请竞技体校党总支最后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
 

第十二条代表产生办法:学代会代表以年级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。各单位代表名额根据其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,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送到校里,最后经竞技体校学生会进行资格审查,确定备案。

 

第十三条学代会的职权和主要任务

 

(一)听取、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。

 

(二)讨论、制订学代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
 

(三)制订、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。

 

(四)听取、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报告,必要时做出决议。

 

(五)选举产生新的校学生委员会。

 

第十四条校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一至两年。闭会期间的任免由年级学生会推荐,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任免。

 

第十五条校学生委员会职权和主要任务

 

(一)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;聘请秘书长;各部部长由主席任免。

 

(二)在闭会期间,执行校学代会的决议,是校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。主持开展学生日常工作,帮助各分会、基层组织工作。

 

(三)闭会期间,调整组织机构,增补或免除学生委员会委员,进行中期调查,由推荐、建议单位提出,主席团的三分之二开会通过,方可由主席任免或免除。

 

(四)筹备召开下一届学代会,并在开会期间进行组织工作。

第十六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竞技体校学生会

 

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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